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典權人因而支付時價並取得典物所有權者,學說稱為: 1.
(A)典物之回贖
(B)找貼
(C)優先購買權之行使
(D)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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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642), C(103), D(66), E(0) #221827

詳解 (共 3 筆)

#781785
典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出典人取得典價,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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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783
找貼是指在典當存續期間內,出典人願意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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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038
乃出典人表示將典物所有權讓與典權人,典權人表示同意,除以典價充作價金外,找回差額與出典人,以取得典物所有權之行為也。找貼雖有認為係典權人之權利者,實際上則係出典人與典權人就典物所成立的一種買賣契約,蓋找貼須基於雙方之合意,始能成立,故嚴格言之,找貼並非典權人之權利。又,找貼之後,雙方當事人尚須踐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典權人始得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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