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有協商資格的產業工會,必須其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的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的:
(A)四分之三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213), C(475), D(62), E(0) #370661

詳解 (共 2 筆)

#555000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三項第二款

 

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產業工會:會員受僱逾1/2

三、職業工會/綜合性工會:會員受僱逾1/2(同類職業技能)

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合計會員逾1/2

五、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17
0
#969652
名  稱 團體協約法  ...
(共 6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