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因興建宗教建築設施,得依一定程序申請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建築之土地,但其面積不得
超過:
(A) 0.3 公頃
(B) 3 公頃
(C) 150 平方公尺
(D) 5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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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53), C(41), D(14), E(0) #361461
統計: A(515), B(53), C(41), D(14), E(0) #361461
詳解 (共 1 筆)
#851867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宗教機關
核准後,擬具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
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核轉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
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約使
用,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
核准後,擬具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
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核轉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
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約使
用,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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