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其「簽」的擬 辦方式為何
(A)先稿後簽
(B)簽稿並陳
(C)先簽後稿
(D) 以稿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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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191), C(1758), D(52), E(0) #193138

詳解 (共 1 筆)

#299452
先簽後稿
①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②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③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④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⑤重要人事案件。
⑥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定案件。

簽稿併陳:
①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②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③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以稿代簽: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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