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上題,生乳收購價格調漲,國內三大鮮乳業者竟超額調漲鮮乳的建議零售價格,每公升皆漲6元,政府單位於調查後對三家業者開罰三千萬元罰鍰,請問此三家業者統一調漲售價,是屬於上題法律所禁止的哪一行為?
(A)結合行為
(B)獨占行為
(C)聯合行為
(D)不公平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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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4), C(1512), D(37), E(0) #304623

詳解 (共 1 筆)

#2410492

公平交易法

第10條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
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第14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
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
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
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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