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對待履行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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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61), C(13), D(18), E(0) #132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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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235
同時履行抗辯權   指雙務契約當事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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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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