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契約而互負債務者,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這種權利稱為:
(A)先訴抗辯權
(B)先訴請求權
(C)對待履行請求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 B(11), C(30), D(160), E(0) #1320502

詳解 (共 2 筆)

#2517471
民法第 264 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第...
(共 3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942545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