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下列何者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
(A)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B)教育局應立即指派替代役男協尋
(C)警政機關應立即指派警察人員協尋
(D)學校應立即協同警政機關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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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 B(16), C(50), D(191), E(0) #223504
統計: A(470), B(16), C(50), D(191), E(0) #223504
詳解 (共 2 筆)
#273695
第 十一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
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
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
及採取必要措施。教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頒布前項
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
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
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
及採取必要措施。教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頒布前項
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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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318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已改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 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學生有行蹤不明情事者,學校並應將該 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 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 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 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 學事宜。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 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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