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對於保險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老年、身心障礙、遺屬等三項年金給付標準均採計保險年資
(B)生育、喪葬等兩項給付為一次給付制;前者給付2個月月投保金額,後者給付5個月月投保金額
(C)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不予任何保險給付
(D)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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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150), C(349), D(162), E(0) #556253
統計: A(170), B(150), C(349), D(162), E(0) #556253
詳解 (共 7 筆)
#796539
| 第二十六條 |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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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865
產假: 8週→勞基法
生育給付: 60天→勞保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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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066
國民,爾虞我詐(2育5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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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760
(B)生育、喪葬等兩項給付為一次給付制;前者給付1個月月投保金額,後者給付5個月月投保金額
104年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B選項104年12月已經修法成給付2個月投保金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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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428
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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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466
所以D戰爭時,為甚麼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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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751
阿摩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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