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何項附屬事業:1有關鐵路運輸 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2關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3有關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 關及倉儲 4有關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5有關培養、繁榮鐵 路運輸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A) 僅1或2得辦理之
(B)僅1或3或4得辦理之
(C)僅 2或3或4得辦理之
(D) 1至5項均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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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82), C(43), D(4110), E(0) #32444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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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左列附屬事業:
  一、有關鐵路運輸之碼頭輪渡運輸。
  二、有關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有關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倉儲
  四、有關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有關培養、繁榮鐵路運輸所需之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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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373
法條修正嚕
第二十一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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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07
自己人還需要核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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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391
請問國營鐵路辦理附屬事業,需不需要交通部核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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