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人將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向銀行借錢。其後,土地所有人又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給第三人。
在消費借貸清償期屆至之後、而地上權期間尚未屆滿之前,若銀行實行抵押權,下列關於銀行得否請求法院除去地上
權而進行拍賣的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如何,均得請求除去地上權,進行拍賣
(B)不論如何,均不得請求除去地上權,進行拍賣
(C)視地上權的存在是否影響抵押權的實行而定,若地上權的存在影響抵押權的實行,銀行就可以請求除去地上權,進
行拍賣,否則,就不可以
(D)視土地所有人是否補償地上權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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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8), C(444), D(6), E(0) #221824
統計: A(19), B(38), C(444), D(6), E(0) #221824
詳解 (共 2 筆)
#2185237
民法第866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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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907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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