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多久期限內申請之,逾期申請將被處以罰鍰?
(A) 1個月
(B) 3個月
(C) 6個月
(D)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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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65), C(1185), D(45), E(0) #24958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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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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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529

土73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

........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73-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為辦理繼承登記者,

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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