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洋法律思想史上,何人最先將正義分類為平均的正義、法律的正義和分配的正義?
(A)芝諾(Zeno)
(B)柏拉圖(Plato)
(C)蘇格拉底(Socrates)
(D)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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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53), C(240), D(816), E(0) #336391
統計: A(105), B(153), C(240), D(816), E(0) #336391
詳解 (共 2 筆)
#408406
亞里斯多德:
(1)廣義的正義(一般正義):即追求公益之目的。
①認為廣義的正義是「適法性」(即適合於法律之意),要求每人應無條件的忠實遵守法規之謂。蓋個人既為團體之一分子,自應顧及其團體之存在與繁榮,而必須盡其努力達到法律所規定之義務;此種法律的正義之理念,係對一般人皆有同樣之要求,故稱為「一般正義」。→法律的正義
②亦即要求人類的活須合於法律、道德之要求,其目的乃在於實現社會共同福利,故稱為「社會福祉中心的正義」。
(2)狹義的正義(特殊正義):即維護私益之目的→「個人人格為中心的正義」
①調整正義(平均或均分的正義)→即基於嚴格平等的原理(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確定每一個人之利益與不利益之應得分。
②分配正義→即依照比例平等的原則(允許合理之差別待遇),確定各人之利益與不利益之應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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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083
正義不可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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