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制裁,下列何者不屬之? 
(A)監護之宣告‚
(B)‚損害賠償ƒ
(C)ƒƒ宣告解散„„
(D)„強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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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7), B(66), C(708), D(651), E(0) #336385

詳解 (共 10 筆)

#349673
權利制裁:停止權利行使、法人解散、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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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129
<民法>上的制裁:
1.<權利>制裁~
(1)法人解散(宣告解散)
;
(2)停止權利行使;
(3)法律行為的無效及撤銷

2.<財產>制裁~
(1)損害賠償
;
(2)返還利益;
(3)契約的解除;
(4)契約的終止


3<其它>制裁:
(1)強制執行;
(2)強制履行;
(3)債務人

~換個題目來思考:
Q.民法上的制裁下列何者屬之 (A)監護之宣告 (B)損害賠償 (C)宣告解散 (D)強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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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161
個人淺見

基本上監護宣告不是制裁,反而對受監護的人,可以說是在保護他(其實是一件好事喔),
因為需要受監護宣告的人有心志缺陷或精神障礙,最重要的是,
他不能辨別他自己意思表示的效果(不知道他做這件事情的輕重),
那你想想,如果有人要來騙他的財產怎麼辦呢? 
所以他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監護宣告,為他找一個監護人,
來幫他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這樣他就不會被騙了(有點像是爸媽跟其未滿七歲子女關係) 

再來民法有監護宣告的規定,因為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請參
民法
第 二 章 人
第 一 節 自然人...
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最後現在監護宣告(非訟程序)是依家事事件法來處理(102.5/8修法前為民訴)那家事事件法只是處理監護宣告的程序而已喔
請參家事事件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3 條..........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如有錯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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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659
受監護宣告>>目的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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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058
重點是"制裁"兩個字喔~監護宣告是"保護...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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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635

8F,民法也有監護宣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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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04

1.  民法上的制裁下列何者屬之 (A)監護之宣告 (B)損害賠償 (C)宣告解散(D)強制履行

<民法>上的制裁:
1.<權利>制裁
(1)法人解散(宣告解散) (2)停止權利行使 (3)法律行為無效及撤銷
2.<財產>制裁
(1)損害賠償 (2)返還利益 (3)契約的解除 (4)契約的終止
3<其它>制裁

(1)強制執行 (2)強制履行 (3)債務人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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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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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687

題目題  ~~民法~~~

監護之宣告  是民事訴訟法的事件。

請問高手 是這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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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956
監護宣告為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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