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範倫理學中,認為評估人的行為,不應強調「我應該做什麼?」 而是「我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 亦即強調的不是「做」什麼,而是「是」什麼,此一主張屬於下列何種規範倫理學之觀點。
(A) 目的論
(B)道義論
(C)德行倫理學
(D)相對論
統計: A(1022), B(555), C(3931), D(239), E(0) #217029
詳解 (共 10 筆)
倫理學分為:
1.後設倫理學 : 對於人的行為、思想與語言中規範道德成份之意義進行分析
2.規範倫理學 : 在判斷是非善惡時提出一種標準
規範倫理學又分為 : (1)義務論(康德) (2)目的論 : 根據目的來決定行為的價值
目的論又分為 : a.結果論/效益論/功利主義 : 以行為的結果來論斷行為的價值
b.幸福論/德行論 : 人在各種德行中全面發展(亞里斯多德)
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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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 倫理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是研究道德根基或理由的學問,主要在研究人類行為的是非,試圖經由理性的探究,發現可以普遍適用的原理或規則,以作為倫理判斷的指針,並使人類行為有所規範,故又稱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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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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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倫理學是對道德觀念和道德判斷進行系統性瞭解,並對道德原則的合理性加以探討,其目的主要在建構有關行為規範的基本原則,以作為人們日常生活中面臨道德問題時的行動指南,使人們便於鑑別和選擇 。 共三類 1. 義務論 認為評估行為的對或錯,不是完全由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決定,而是由行為本身所具有的特點決定。強調所採取的行動是對或錯,係依據其內在本質,與道德原則的一致性,以及行動的原則而定,又稱為道義論。 2. 目的論 是一以目標為導向的理論,認為一個行為的對錯係依行為的結果來判斷,其完全決定在該行為所實現的目的或結果,又可分為倫理利己主義(ethical egoism)和效益論(utilitarianism)。 3. 德行論 德行論則認為義務論和目的論評估行為的方向都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們都是孤立地探討行為的對錯,而事實上最重要的問題不是「我應該做什麼」,而是「我應該要成為什麼樣的人」,基於個人想要成就的人格特質,去努力培養相對應的氣質傾向。 特別強調道德判斷的訓練勝過對義務的學習,良好習慣的培養遠勝於強調自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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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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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倫理學是一種實際描述道德行為和信念體系或理念的倫理學,亦稱為描述性道德學(descriptive morals),其主要在研究不同社會的道德主張和實踐,從而發現有關人類行為、態度的重要事實,其所處理的問題主要是某一個社會或文化實際上在實行何種道德規範或具有何種道德實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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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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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倫理學係指分析道德名詞和概念的意義,並加以推論的倫理學,又稱為超倫理學或形上倫理學,它是回答基本倫理問題:「什麼是應該存在的或善本身是什麼?」 必須的理論基礎。其不僅能夠幫助人們決定其行為的結果將會是些什麼?而且能告訴我們在所有可能的結果之中,何者為善結果或惡結果?(去作價值的判斷) |
當代倫理學和德行倫理學的對比:
1.當代倫理學的重心是提供行為的指引,強調的是義務或責任、應該或不應該、對或錯,所以可以稱為義務倫理學(ethics of duty)或 行為倫理學(act-ethics)。德行倫理學認為道德的主要功能是培養人的品格,所以比較重視行為者,因此可以稱為行為者倫理學(agent-ethics)。
2.當代倫理學強調行為者應該“做”(doing)什麼;德行倫理學重視“我應該是(being)什麼樣的人?”,強調的不是“做”什麼,而是“是”什麼。
一、 倫理學的劃分
(一) 規範倫理學:
1、 義務論
2、 目的論
3、 德行論(德行倫理學):
(1) 重視倫理判斷能力、實踐、良好道德習慣的培養。
(2) 問題不是「我應該作什麼」,而是「我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
(3) 強調道德應該重視人的品格與氣質。
(4) 我國自2004年以來推動的「品德教育促進方案」,跟德行論理念接近。(重實踐)
(二) 非規範倫理學:
1、 描述性倫理學
2、 後設倫理學
(資料來源:陳嘉陽教育概論)
在倫理學中,最常面對的一條問題就是人生的目的是什麼?在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中,認為世間一切事物皆向著“善”(good) 為目的,但其目的的表現各不相同。每件事的價值都要從它追求的目的中求得,而這個目的的價值,又從下一個目的中求得。如果推算下去,就必須有一個盡頭,而這個盡頭的意義即在自身之中,不必再無止境的去尋找,而這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
最高善是行為與實踐的終點,而在屬人的事務中,人們所公認的始點是在幸福。人們為了幸福本身而選擇幸福,決不會由於再能“幫助”別的而去選擇幸福。而幸福本身是客觀的,每個人所認識的幸福也是不同的,有人認為名利就是幸福,有人認為快樂就是幸福。那麼幸福有否客觀的、真正的呢?名利、快樂雖然都是可選擇的目的,但都是自身以外的他物,惟有思辨生活才是自身的選擇。幸福的個人是自足的,而這種自足是通過合乎德性的實現活動完成的。而最高善、最大幸福就是最完滿德性的實現活動。
在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說的“好老師”、“好吉他手”等,是指他們工作(功能)上的出色。那麼,什麼是“好人”呢?是不是人作為人,也有其獨特功能(工作)?
在亞里士多德的學說中,他用了一個類比推理,而其論証是“為什麼在木工和鞋匠那裡都有某種功能和行為,而在人卻一無所有呢?人體各部份都有功能(眼、手、
腳、耳),整個人難道不應該有一個總功能?”(尼倫1097b)
亞里士多德指出有些能力為所有生物所具有,有些則是某些生物才有,人剔除了生長功能、營養功能、感覺功能等,剩下的就是有理性部份的活動,在這兒的理性有
兩個解釋-思辨的與實踐的,無論你是一個智慧、明智的人還是一個大度與公正的人,我們都會稱其“好人”。而人的功能就是指靈魂理性部份的實現活動。(尼倫
1098a)
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中,把德性分成兩類-理智的德性與道德(倫理)的德性。而理智德性是出於思考的,主要由教導而生成,所以需要時間和經驗,而道德德性是來自社會風氣。
在亞里士多德所談及的倫理德性,它是關於感受和行為的,在這裡面存在著過度、不及和中間。例如勇敢、節制、正義、大方等等,這可以多,也可以少,但兩者都是不好的。亞里士多德認為“在應該的時間,應該的情況,對應該的對像,為應該的目的,按應該的方式,這就是要在中間,這是最好的,它屬於德性。” (尼倫1106b)在行為中同樣地存在著過度、不及與中間。德性是關於感受和行為的,這兩者就是德性。
德性就是中道,是對中間的命中,由此可以說明,過度和不及都屬於惡,中道才是德性。但並不是每一個行為與感受都有一個中道,例如通姦、無恥等,其本身就已經是罪過,談不上過度和不及。而一個自覺的行為,則必須要依實踐智慧作為為條件。因為“中庸”在不同的處境,不同的人亦有不同的意義與標準,而要去判斷該行為是否“中庸”則必須憑實踐智慧的經驗、直覺。
由此可見,沒有一種倫理德性是自然生成的,因為沒有一種自然存在的東西能夠改變習性。所以我們指的德性並非出於本性,而是通過習慣的培養與訓練累積起來的。“若果一個工匠生下來便有好壞,那就不需要師父的傳授了”(尼倫1103b)這情況同樣適用於德性。這說明了我們必須先進行實現活動,才能獲得這些德性。而習慣的培養與訓練在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中亦顯得非常重要。
在
談論理智的德行之前,我們先理解一下亞里士多德談及靈魂的事情。“亞里士多德說,柏拉圖把靈魂分為理性的與非理性的兩個部分是對的”(西方哲學史:亞氏倫
理學)而亞里士多德把這一方式亦加在理性部份身上並加以劃分,設定有理性的部份也分為二,一部分是用作思辨那些有不變本質的事情,而另一部份則是用作思辨
那些具有可變本質的事情。對於那些可變事物,是要經過思考的欲望,是實踐的思考,而對那些不變事物的思考,是理論的思考。
在亞 里士多德的倫理學中,其實並沒有很實在地劃分什麼是道德,什麼是不道德,反而說出人生的目的就在於追求幸福,而德行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但這並不代表德性 倫理學是一門後果論,而且在過程中也並非為追求幸福而做。德性倫理學比起其他倫理學優秀的地方,就在於德性倫理學著重其行動,而其他倫理學則比較著重規 則。此外德性倫理學更強調道德並非單單的理性決定,還包括德性培養,實踐。德性倫理學由萬物皆向善,引申出人生的目的在追求幸福,如果人可以將人之為人的 特性發展出來,便達致了美好人生這個目的。而德性之活動在不同的情況下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又正當之行動則取決於其自身的判斷。德性倫理學就是強調其實踐 的處境性,這也是與其他倫理學的最大分別。
結構主義與結構功能論要怎麼區別才不會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