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6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不得以何種方式彌平?
(A)借款
(B)發行公債
(C)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
(D)加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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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67), C(97), D(1709), E(0) #14949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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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68條: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短差,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滕餘彌平;

鄉(鎮.市)預算收支之短差,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滕餘彌平(不得發行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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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20
地方制度法第68條: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短差,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滕餘彌平;
鄉(鎮.市)預算收支之短差,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滕餘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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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6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不得以加徵貨物稅方式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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