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但得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多少日內表示,否則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12), B(37), C(183), D(3), E(0) #285772
統計: A(1412), B(37), C(183), D(3), E(0) #285772
詳解 (共 2 筆)
#925734
土地法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23
0
#543188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