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專業服務採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中直接薪資部分,除契約所載直接從事專業服務 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外,另加多少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A)20%;
(B)30%;
(C)40%;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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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14), C(5), D(11), E(0) #176078

詳解 (共 1 筆)

#964422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3條: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前項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一、直接費用:   (一)直接薪資:包括契約所載直接從事專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百分之三十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二)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專業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百分之一百。   (三)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加班費、資料收集費、專利費、外聘顧問之報酬、電腦軟體費、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二、公費: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三、營業稅。   前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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