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管訓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所規定的處分方式,相同的是下列哪一組?
(A)訓誡、保護管束
(B)拘役、感化教育
(C)訓誡、拘役
(D)感化教育、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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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67), C(78), D(1655), E(0) #557316
統計: A(307), B(67), C(78), D(1655), E(0) #557316
詳解 (共 1 筆)
#1080396
【少年管訓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4 條
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4 條
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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