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 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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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4), C(0), D(0), E(0) #175799
統計: A(37), B(44), C(0), D(0), E(0) #175799
詳解 (共 1 筆)
#713468
| 第 85-1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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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 ,機關不得拒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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