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部分原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由參與重劃之所有權人依受益比例分攤之。前述「部分原公有土地」,不包括何者?
(A)公有溝渠
(B)公有道路
(C)未登記土地
(D)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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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6), C(382), D(1156), E(0) #285787
統計: A(35), B(36), C(382), D(1156), E(0) #285787
詳解 (共 4 筆)
#925749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
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
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
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
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
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
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
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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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92
抵充地 : 原1.道路 2.溝渠 3.河川 4.未登記地
(抵充公共設施之土地)
(抵充公共設施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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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33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2 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之用詞涵義如左:
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公有土地。
二、未登記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材料費及工程管理費。
四、重劃費用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本條例第六十條之用詞涵義如左:
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公有土地。
二、未登記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材料費及工程管理費。
四、重劃費用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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