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與李四合夥設立一家公司,張三將其名下一筆房地產充抵投資之資本。當時,該房子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計$5,000,000,帳面價值$6,200,000,鑑價報告所指出之價值為$7,500,000,另外,出售該筆房地產,估計須耗$500,000。則張三之出資額為多少?
(A)$5,000,000
(B)$6,200,000
(C)當鑑價報告可信時,為$7,500,000
(D)當鑑價報告可信時,為$7,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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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3), C(240), D(84), E(0) #385633

詳解 (共 1 筆)

#2978210

雖已廢止,但此題應是針對此函釋出題,供參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0號函,經濟部86年5月21日經86商字第86206486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土地抵繳股款得以鑑價報告為準

二、按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係指公司已達公開發行股票者,其對外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而不對外公開發行者,始有但書之適用。

是以,所詢建設公司增資並辦理公開發行時,得否以土地作價繳納股款,因屬公開發行公司之發行新股,事涉財政部管轄範疇宜洽詢該部意見。

三、另詢土地抵繳股款之估價標準得否以鑑價報告為準乙節,依本部經七十七商○八二九一號函釋意旨,如估價標準超過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者,應提供證據申復。所稱「證據」,係包括鑑價報告在內。(經濟部八十六、五、二十一經八六商字第八六二0六四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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