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號者,除處有期徒刑外,得併科多少罰金?
(A) 新台幣1萬元以下
(B) 新台幣2萬元以下
(C) 新台幣3萬元以下
(D) 新台幣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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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2), C(225), D(18), E(0) #245163

詳解 (共 1 筆)

#2669088
第三十六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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