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號者,除處有期徒刑外,得併科多少罰金?
(A) 新台幣1萬元以下
(B) 新台幣2萬元以下
(C) 新台幣3萬元以下
(D) 新台幣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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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2), C(225), D(18), E(0) #245163
統計: A(17), B(22), C(225), D(18), E(0) #245163
詳解 (共 1 筆)
#2669088
| 第三十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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