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不一定兼有考試委員身分)、考試委員應如何產生?
(A)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C) 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D) 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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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3), B(17), C(1), D(35), E(0) #238433
統計: A(1283), B(17), C(1), D(35), E(0) #238433
詳解 (共 1 筆)
#6152456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II.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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