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如何?
(A)被詢
(B)備詢
(C)陳述意見
(D)發表政治主張
(E)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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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36), C(50), D(1), E(3) #183307

詳解 (共 3 筆)

#1545351
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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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9669

釋字461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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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022

67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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