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公文程式中,何種類別是取代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的適用
(A)書函
(B)報告
(C)節略
(D)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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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4), B(115), C(387), D(435), E(0) #198980
統計: A(3064), B(115), C(387), D(435), E(0) #198980
詳解 (共 2 筆)
#878134
函為正式公文,簽署用 機關首長章戳。
書函用於一般事務性業務,簽署用 機關條戳。
一、涉及政策性、規範性、公權力行使、公眾權益、行政處分者,對外行文時就應用具正式性公文的「函」;但在正式發「函」之前的磋商、徵詢意見等幕僚作業時,則可用「書函」處理。
二、未涉及上述事項者,可以「書函」行文,例如處理一般事務性公務,或手冊所寫的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書函的行文對象主要是平行、下級機關或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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