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查悉,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何種情形得免經催告程序逕行登記?
(A)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B)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登記
(C)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D)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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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12), C(1276), D(93), E(0) #386156
統計: A(40), B(112), C(1276), D(93), E(0) #386156
詳解 (共 10 筆)
#370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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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158
舊的法條
第四十八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時間)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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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法條才有限定是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免經催告,
新的法條只有規定【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
那麼(B)選項【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登記】選項是否也是對的呢?
不管是不是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都免經催告程序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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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621
戶籍法第48-1條
免經催告,逕行為止
1、死亡宣告登記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3、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4、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5、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6、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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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831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
第48條之1(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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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747
有修過法,修法前僅有檢察官聲請的死亡宣告,可以免經宣告逕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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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588
可以請教一下B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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