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者,對於遺產之管理所負之注意程度為何?
(A)應負無過失責任之注意
(B)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C)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D)應與普通人處理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3), B(925), C(1851), D(417), E(0) #197988

詳解 (共 4 筆)

#167737


1176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99
5
#626153
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立法理由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27
0
#938356
意思是財產管理上,如有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故意、重大過失(應與普通人處理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才有責任被其他繼承人、管理人求償。

善良管理責任為抽象輕過失,不需負擔責任
20
0
#421298

應該是1176之1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