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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台北縣93學年度國中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筆試1#1006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台北縣93學年度國中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筆試1#1006

年份:93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敘寫行為目標教學時所強調的要素,下列何者為非?
(A)教學的主體—教師
(B)具體的行為—描述說寫讀做等之具體行為
(C)學習後的結果—學習之後所獲致的具體行為改變
(D)標準—用以評量達成目標或成功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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