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已將身心障礙類別中的「嚴重情緒障礙」更名為?
(A)情緒適應障礙
(B)適應行為異常
(C)情緒行為障礙
(D)情緒發展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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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54), C(2676), D(405), E(1) #78281

詳解 (共 2 筆)

#183463
第三條第第一項第七款,「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因為原條文無法涵蓋ADHD(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
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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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523

ü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9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需三條件綜合評估)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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