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契約的終止,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進行裁員解僱無預告勞工的義務
(B)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進行懲戒解僱有預告勞工的義務
(C)勞工因為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的事由,而被迫辭職時,有預告雇主的義務
(D)不定期勞動契約的勞工,因為個人的理由而自願辭職時,有預告雇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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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04), C(44), D(723), E(0) #370670
統計: A(14), B(104), C(44), D(723), E(0) #370670
詳解 (共 2 筆)
#747266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同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同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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