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刑事法院,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國際刑事法院成立於 2002 年,位於荷蘭海牙
(B)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之法律基礎為 2002 年日內瓦公約
(C)國際刑事法院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與審判
(D)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若干常任理事國並未加入國際刑事法院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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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72), C(29), D(74), E(0) #400867
統計: A(35), B(172), C(29), D(74), E(0) #400867
詳解 (共 1 筆)
#578352
(A) 國際刑事法院總部設在荷蘭海牙,其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B) 國際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ICC) 是根據聯合國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權代表會議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又稱《羅馬規約》)的規定建立的。---> 法律基礎為 羅馬規約
(C) 國際刑事法院將審理國家、檢舉人和聯合國安理會委托它審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判,但是只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而且是在各個國家所屬的法院不能自主審理的情況下才可介入。檢察官將根據國際刑事法院預審法庭的同意,應某個國家或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對罪犯進行起訴。根據規定,國際刑事法院無權審理2002年7月1日以前發生的犯罪案件。
(D)
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長任理事國的中國、俄羅斯和美國,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該規約。(其中,美國曾在2000年12月31日簽署羅馬規,但在國會批准前取消簽署。)俄羅斯和印度等重要國家出於政治原因至今反對或拒不簽署∕批准《羅馬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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