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時,媒體得報導其姓名
(B)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2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C)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不得申請調解
(D)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組成,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統計: A(620), B(80), C(97), D(230), E(0) #321608
詳解 (共 3 筆)
引自性騷擾防治法
(A)
第 12 條: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者,不在此限。
(B)
第 13 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
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
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
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
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
關調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
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
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
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
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
再申訴。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得不予受理。
(C)
第 16 條: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前項申請應表
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
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要怎麼排版啊?)
(D)
第 6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但涉及各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
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
(市) 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
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
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明明就是「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根本就沒單一性別
其他選項錯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