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民間團體申辦邀請大陸地區藝文人士來臺灣演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邀請團體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的應備文件,應包括邀請大陸地區藝文人士邀請函影本
(B)邀請團體可於大陸地區藝文人士預定來臺之日15天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
(C)邀請團體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應附立案或登記滿2年證明影本
(D)大陸地區藝文人士獲准來臺停留時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停留期滿得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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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40), C(11), D(46), E(0) #515063
統計: A(86), B(40), C(11), D(46), E(0) #515063
詳解 (共 1 筆)
#789268
民間團體如何申辦邀請大陸藝文人士來臺演出?
| 答: |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之。應備表件包括(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護(證)照、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影本。(三)保證書。(四)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五)符合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團體名冊、專業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等)。(六)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時由邀請單位以網際網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之子系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辦 」代為申請。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短期專業交流活動,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但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一年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惟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63203&ctNode=5640&mp=1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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