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文書處理分層負責制度之規定,何者有誤
(A)各機關依「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之規定及上級機關之指示處理
(B)視其組織大小及業務繁簡,以劃分四層為原則,不得少於三層或超過五層
(C)雖可授權第二層或第三層決定,仍以機關名義行文
(D)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文書,如遇特別案件,必須為緊急之處理時,次一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再補陳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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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2415), C(432), D(324), E(0) #198944

詳解 (共 5 筆)

#163877

(B)視其組織大小及業務繁簡,以劃分3層為原則,不得少於2層或超過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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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249

手冊已經將3層拿掉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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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29
視其組織大小及業務繁簡,以劃分3層為原則,不得少於2層或超過4層 
新版•••分層負責,逐級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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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860
舊版法條(民國99年之前):各層決定之案件,其對外行文所用名義,應分別規定。凡性質以用本機關為宜者,雖可授權第2層或第3層決定,仍以機關名義行文。
新版法條(民國99年1月修訂):各機關為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新版並未明訂分幾層
FROM 張偉洋 高二下 (2013/05/08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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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303
法規類別: 行政/通用
名  稱: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修正


四、行政機關實施分層負責,以劃三層為原則,不得多於四層或少於二層。機關首長為第 一層,各級單位為第二層及其以下之各層。


出處: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030001006900-20031110&Re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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