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一般「辦理機要人員」任用,何者正確?
(A)不得隨時免職
(B)經銓敘審定
(C)任用受考試及格限制
(D)可以主管之職稱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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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74), C(33), D(90), E(0) #285715

詳解 (共 4 筆)

#248524

b-機要人員 ()定義: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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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155
名  稱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3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 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 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訂 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第 4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 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 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 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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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434
機要人員 任§11、細§11、各機關機...
(共 1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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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763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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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
第 22 條
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
連同公務人員履歷表、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
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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