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說明下列何者是錯誤的?
(A)學校應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B)學校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C)學校應於身心障礙新生及轉學生入學一個月內訂定其個別化教育計畫
(D)學校每學年應至少檢討一次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 B(84), C(100), D(2752), E(0) #423706
統計: A(54), B(84), C(100), D(2752), E(0) #423706
詳解 (共 10 筆)
#1331801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
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
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
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個人淺見~
若嚴格依照法規的用字,A選項的確有瑕疵
不過如果廣義而言,專業團隊也是「團隊」的概念
(我寫這題的時候也稍感困擾,但只能選錯的最明顯的作為最終答案XD
(我寫這題的時候也稍感困擾,但只能選錯的最明顯的作為最終答案XD
12
0
#1144654
8
1
#1062280
C (也不對啊少了"後"!!!),法規說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7
0
#1298767
請問(A)學校應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是否也錯呢?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5
1
#1359257
我認為IEP擬訂之所以用團隊合作是因參與擬定者除了法規上所提及的專業團隊外,還包括了學生家長甚至是學生本人,而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皆不列在專業團隊之中(專團人員法規列的蠻清楚的),此題考的是法規更應注重用字遣詞的差異,所以我還是覺得A選項是錯的。
3
0
#6014258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2
0
#1380982
我也覺得A不對,既然要考法條就要一模一樣~~
0
0
#1088979
嗨 叮噹 ~~ 要認真做題目唷!!
0
1
#1088733
哈囉 嘉妡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