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時期,臺灣當局公布:糾眾集夥而以暴行或脅迫手段達成目的者,皆屬「匪徒」,依下列情節分別論處。一、為首及教唆者處以死刑;二、參與策畫者或擔任指揮者處以死刑; 三、附從者處有期徒刑或重勞役。這個法令的目的是:
(A)清領初期, 為了防止漳泉械鬥
(B)清領中期, 為了避免原漢衝突
(C)日治初期, 為了鎮壓武裝抗日
(D)日治後期, 為阻止原住民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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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2), C(371), D(11), E(0) #43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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