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置委員15人,其中單一性別人數(男性或女性),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不得少於多少人?
(A) 3
(B) 4
(C) 5
(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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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1), C(1088), D(279), E(0) #217399
統計: A(16), B(11), C(1088), D(279), E(0) #217399
詳解 (共 2 筆)
#191797
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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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24
特殊教育法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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