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公所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其適於代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政府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處理;逾時仍未處理者,得代行處理。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得逕予代行處理
(B)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鄉公所,經縣政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C)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該鄉公所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縣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D)鄉公所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統計: A(981), B(776), C(397), D(407), E(0) #488260
詳解 (共 9 筆)
地方制度法 第 76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雖說對公益有重大影響大多符合情況急迫,而情況急迫不見得都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但總感覺實務運作上會變成:上級若想介入代行,就硬說是情況急迫(即使只是重大影響公益,但情況不急迫);上級不想多事代行的時候,就說該情況只是對公益有影響,沒有情況急迫...
ps.要考這種還寧願題目考幾日內,至少法條在那很客觀...
1. 地制法 【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先)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後)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直接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