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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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3), C(0), D(1), E(0) #176025

詳解 (共 1 筆)

#6934940
  1. 招標方式的界定:

    • 該採購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個案採選擇性招標)辦理,機關是為特定個案的需要,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2. 資格標的家數限制:

    • 選擇性招標分為兩種: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第20條第1款)和個案採購(第20條第2款至第4款)。

    • 第20條第4款(個案採購)為特定採購辦理資格預審時,其目的僅為篩選本次採購的合格潛在廠商,並不像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第20條第1款)必須要求六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件。因此,**「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即使只有一家,亦得辦理。

  3. 開標階段的家數限制:

    • 分項決標的採購,機關在辦理資格審查後,進入到價格或規格標的開標階段時,即屬於選擇性招標之分段投標或分段開標

    • 根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的分段投標或分段開標第二階段以後(即資格標通過後,進入規格或價格標)的投標及開標,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的限制。

因此,無論是資格審查階段提出資格文件的廠商數,或資格審查後實際進入開標階段的廠商數,都不受三家廠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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