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關於收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均應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
(B)直系血親尊親屬得收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養子女
(C)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除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外,應得他方之同意
(D)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但被收養者已成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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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41), C(1116), D(127), E(0) #826511
統計: A(88), B(41), C(1116), D(127), E(0) #826511
詳解 (共 6 筆)
#1565955
(D)
還有1079-2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所以即使是成年人還是要法院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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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54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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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無效)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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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55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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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無效)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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