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一個IEP短期目標是否確實可行,需檢核哪三個最重要的因素?
(A)行為、情境、結果。
(B)情境、行為、標準。
(C)標準、行為、結果。
(D)結果、情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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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755), C(360), D(21), E(0) #385516

詳解 (共 1 筆)

#2705995

1.行為主體:是指「誰」要完成這項預期的行為。行為主體通常是指學生或學習者。   

2.行為本身:是指外顯的、可觀察的學生終點行為,如「說」、「寫」、「列舉」等。   

3.行為情境或條件:是指行為表現的有關情境或條件,包含時間、材料與設備的使用或限制、特別的指示或規定等。例如:在一小時內,利用字典,參考世界地圖,不能參考九九乘法表等。   

4.行為結果:是指行為產生的結果,如「能說明光合作用」,「光合作用」即是行為結果。   

5.行為標準:是指預期行為可被接受的程度,亦即用以評量學習結果的標準,如「答對五題以上」。   

由於學校教育的對象是學生,因此上述的「行為主體」可以省略不寫。行為目標所使用的動詞都是及物動詞,因此後面自然都要加上受詞,亦即行為結果。因此「行為結果」也不必刻意標示為一個要素

因此為標準、行為、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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