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二社會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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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9), C(2), D(92), E(0) #453448
統計: A(26), B(9), C(2), D(92), E(0) #453448
詳解 (共 2 筆)
#926524

疑問:那是因為新聞事件賠錢!
但是,妨害性自主是刑法第十六章的部分
為什麼不是告訴乃論?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不明白??
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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