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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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36), C(16), D(7), E(0) #360090
統計: A(11), B(236), C(16), D(7), E(0) #360090
詳解 (共 1 筆)
#820694
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是兩種在理論上不同類型的權利。
自然權利源於拉丁文「jus natural」,中文習慣譯為「天賦人權」,或稱為不可剝奪的權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由法律、信仰、習俗、文化或政府來賦予或改變,自然權利是不證自明並有普遍性。
法定權利是由特定的政府給予其統治下之人民,由國家的立法機構逐條訂立並編纂成為法律條文。
天賦人權在政治學和法學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規則及其衍生開的一些其他概念。
更高法律規則意為只有當公平、道德和公正這些更高原則獲得滿足後,法律才可以被執行。
在法律實踐上,更高法律規則是通過法治和法治國的概念體現出來。
法治可分為狹義法治和實質法治;
狹義的法治認為法治本身並不提供「公正」,但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
實質的法治擴展了狹義的概念,包括某些與此相關的包括自由、人權和民主在內的個人實質性權利。
實質法治的這個擴展則在法理上承認天賦人權,也為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了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
儘管在學術界狹義法治比實質法治獲得更廣泛的認可,但在各國的法律實踐上,憲政國家的憲法普遍包括了人權法案,因而實質法治得到事實上的廣泛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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