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三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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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 C(53), D(11), E(0) #1190787

詳解 (共 1 筆)

#1525888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6 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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