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三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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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0), D(26), E(0) #445065
統計: A(0), B(4), C(0), D(26), E(0) #445065
詳解 (共 1 筆)
#1084110
釋字五三五號認為:「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
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
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
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
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
之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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