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三公民下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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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7), C(25), D(17), E(0) #444811
統計: A(1), B(7), C(25), D(17), E(0) #444811
詳解 (共 3 筆)
#817776
不是上訴 而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筆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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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609
有關「和解」的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
公民- 105 年 - 鐵路特考佐級-事務管理#52652答案:C
至於和解契約的效力,應該區分為「一般性的和解契約」(訴訟外之和解),與「裁判上的和解契約」(訴訟上之和解)。前者效力與民法上其他名稱的契約相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契約之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必須依據此項契約,尋求訴訟之管道解決;如果是後者,其效力就形同法院的裁判一樣。訴訟上之和解,現行法律都稱之為「和解筆錄」。《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同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那「確定判決」簡單的說,就是法院最後的裁判。除非有裁判無效(違法裁判)或得撤銷(受詐欺或脅迫)等原因,通常任何一方當事人是不能再針對和解筆錄有任何爭執。依法確定判決與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都是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也就是說,若有人不依有效的和解筆錄履行義務,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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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687
d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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