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三公民下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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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0), C(23), D(0), E(0) #871699

詳解 (共 5 筆)

#1133915
答案是A吧關於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我國現行制度採行「雙軌制」,而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就此都有特別規定。

關於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11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國家賠償法第12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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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084
應該是因為修法後所以改的
題目是101年
國賠法修法是102年
 
2012.03.21
七、依現行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訴訟係由普通法院民事庭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惟考量目前司法院規劃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而國家賠償訴訟具有公法性質,如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國家賠償訴訟允宜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由行政訴訟庭及行政法院審理,爰於本條增加除外規定,以保留彈性。(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leg_bill/billView.action?id=8395&lgno=00020&sta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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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53
為什麼不是C

 

(一)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雙軌制,即可依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以往實務人民多利用民事訴訟請求,因為較便捷而直接。依行政訴訟途徑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或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已較為方便,是故未來循此途徑者會逐漸增加。
(二) 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後三種情形,請求人均得提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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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90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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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673

那既然是雙軌制的話

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請求都適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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