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開庭審判中,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下列旁聽人之行為,何者可被允許?
(A)午飯時間,吃麥當勞
(B)走來走去,和其他旁聽人交談
(C)經審判長核准使用錄音筆
(D)接聽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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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9), C(1379), D(8), E(0) #358338

詳解 (共 2 筆)

#4785113
法庭旁聽規則 第 7 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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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533
第 90 條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 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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